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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GAO YANG、谭开国、邵澎、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GAO YANG、谭开国、邵澎、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GAO YANG、谭开国、邵澎、陈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公司2024年半年报披露实际控制人系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工商登记显示,该机构目前已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二是2017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关于承诺事项及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部分募集资金未按核准用途使用。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GAO YANG,时任财务总监谭开国,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邵澎、陈刚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GAO YANG、谭开国、邵澎、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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