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陶晨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陶晨亮:
经查,你作为保荐代表人,在相关保荐项目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标的公司的财务信息、关联交易和股权代持的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于2025年6月1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