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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天睿博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四川天睿博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四川天睿博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三是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四是未按规定程序收集部分投资者资产证明,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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