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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

经查,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其中披露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432.62万元,较2023年度减少75.94%,净利润降幅超50%,公司未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

2025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其中披露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87,494.52万元,归母净利润7,137.4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4,531.5万元;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报及《2024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后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69,206.87万元,归母净利润2,432.62万元,扣非净利润941.23万元。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等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吴轩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树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曹卫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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