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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5-29 21: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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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089 号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孙明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贾文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惠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詹 炜,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 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国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祖温,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宋天革,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季士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监事;

王君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监事;

曹 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杨 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亚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芦永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郎旭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1

徐晓东,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建波,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赵 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 戈,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开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关 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常立志,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曲 伟,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 鸿,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王兴山,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孙明涛等 25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 号)查明的事实,锦州

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

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5 年 5 月 29 日

对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锦州港时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

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

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

伟、王鸿、王兴山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锦州港上

述部分或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2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

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

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

鸿、王兴山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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