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焕昌、周国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焕昌、周国铨:
经查,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股份支付费用核算不准确、部分收入及费用确认跨期、个别应收账款未根据公司会计政策按单项计提坏账等问题,上述财务会计核算问题影响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李焕昌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国铨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焕昌、周国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