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制作并对外提供的“迈科宁夏文投产业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宣传材料中,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误导性表述,反映公司未能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