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吴春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春燕: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担任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或公司)监事期间,你的配偶黄会超于2024年12月10日买入微创光电59,159股,成交金额89.54万元,12月11日买入微创光电8,521股,成交金额12.27万元,12月13日卖出67,680股,卖出金额95.3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