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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不相适应;二是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人员向未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人员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营销人员进行宣传时发布不实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条、第十四条和《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的整改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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