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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黄明良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黄明良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李俊、宋钢:

经查,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神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2021年子公司海南融盛弘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广告费用支出错误计入无形资产。二是2023年子公司西藏康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康域)部分医疗器械销售,在未发生实物流转,控制权未转移给客户的情况下即确认收入,且发生期后退货。三是2023年子公司成都远泓矿泉水有限公司(存在业绩承诺)少量销售费用核算至其他子公司,影响业绩考核测算精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子公司海南华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预付非主营业务合同款项,5个月后合同解除并全额退回预付款。在此期间,部分资金流入实控人控制的公司,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实控人之间发生的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3.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一是子公司西藏康域财务内控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销售费用报销票据与业务实质不符。二是子公司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神钢构)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制度。三是公司未建立大额非主业支出内控制度,并对相关资金实际用途保持审慎关注,导致2021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四是子公司西藏康域财务经理同时兼任客户财务负责人,人员管理不规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华神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相关董事、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分别对上述会计核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内控管理与执行问题负有相关责任。其中,黄明良(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实控人)对上述会计核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内控管理与执行问题均负有责任;李俊(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对上述会计核算、内控管理与执行问题均负有责任;宋钢(公司副总裁,华神钢构董事长)对上述内控执行涉及华神钢构的相关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明良、李俊、宋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梳理财务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对上述问题提出整改具体措施或安排,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有效问责,以确保整改效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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