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肖奋、谢玉平、肖晓、周桂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奋、谢玉平、肖晓、周桂清:
经查,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实控人资金占用情形,未及时披露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回购股份费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公司董事长肖奋、总经理谢玉平、财务总监肖晓、董事会秘书周桂清对上述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奋、谢玉平、肖晓、周桂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