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勇:
经查,你在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向他人有偿提供股票买卖投资建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切实强化证券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