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朱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哲:
你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董事会秘书,你父亲于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9日,合计买入保龄宝股票26,100股,卖出保龄宝股票26,1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