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2月27日,你公司通过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承诺你公司及关联方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爱康科技的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亿元。截至爱康科技退市,你公司及关联方未增持爱康科技股份。公司上述未完成前期作出的承诺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