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及评估师王环宇、张百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王环宇、张百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药业)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涉及的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大药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分析预测毛利率的合理性
你们在南大药业主要产品受政策影响竞争加剧、销售收入持续下降、管理层访谈认为价格与数量均将呈现下降趋势的情况下,未充分分析产品毛利率不降反升且持续高企的整体合理性。
二、产品主要材料成本预测存在缺陷
你们预测尿激酶针剂单位主要材料成本以南大药业与艾迪药业采购合同为主要依据,但你们未就双方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充分核查,尿激酶针剂单位主要材料成本预测存在重大缺陷。
三、销售量预测不审慎
你们以行业市场规模预测增长率作为对尿激酶针剂销售增长率预测的主要依据,未关注公司历史数据与行业增长趋势背离的情况,也与访谈记录中公司管理层判断不一致,相关销量预测不审慎。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王环宇、张百通作为签字评估师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你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业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