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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邵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ST华通)

(原标题:关于对邵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ST华通))

邵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说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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