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昌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昌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昌蔚:

经查,2023年7月7日,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将其所持公司控股股东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投资)52.43%股权质押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信托),占蔡昌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0.58%,占公司总股本14.64%。同时,瀚川投资与华能贵诚信托签署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瀚川智能1,313.43万股股票质押给华能贵诚信托,占瀚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6.74%,占公司总股本7.47%,并约定若发生债务违约行为,华能贵诚信托有权随时自行办理公司股份质押登记手续。2024年8月29日,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净利润为负值,触发你们与华能贵诚信托之间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违约情形,即华能贵诚信托此时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你们立即清偿全部债务并自行办理公司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质押合同的签署及触发的违约情形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重大风险,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情形。

你们未及时将签署相关质押合同的情况及合同违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重大风险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5年2月22日和28日才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的公告》,对相关质押合同和重大风险情况进行披露。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5月15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瀚川智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