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个别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核查不充分。二是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不完善。三是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的监控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