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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徐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俊:

经查,你作为上海古曲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271440R)原法定代表人,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书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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