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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6号)

(原标题: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6号))

方灏、田健、刘怡、郑海英、陈守东、韩方明、金亚东、杨洪波、张义江、胡曾铮、佟欣:

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392,497,794.98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18%、32.04%、49.26%、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元、4,844,256,749.59元、6,380,123,994.79元、823,740,728.1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4.39%、11.45%。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总裁方灏,时任董事刘怡,时任独立董事金亚东,时任监事佟欣签署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时任副总裁田健、时任监事胡曾铮签署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时任独立董事郑海英、时任独立董事陈守东、时任独立董事韩方明、时任监事杨洪波签署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时任监事张义江签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签署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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