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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30日审议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60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已超过12个月,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将此前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全额归还,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方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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