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赞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6号关于对刘赞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刘赞军:经查,东莞市山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山金)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二是未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你作为东莞山金合规风控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4月22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