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海南智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智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条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且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