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温州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温州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出借私募产品作为外部通道;二、关联交易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三、部分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四、证券交易所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投资者沟通保护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