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姚力军、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姚力军、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阁投资)、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德投资)系姚力军的一致行动人。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江阁投资、宏德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724,264股,导致姚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阁投资、宏德投资合计持股比例由25.55%减少至24.90%。
姚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阁投资、宏德投资在合计持股比例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时,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继续减持公司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江阁投资、宏德投资已主动购回违规减持股份且无需上缴价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姚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阁投资、宏德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报告、公告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