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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海波、沈奕:

经查,你们在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凌”)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不到位

一是部分风险评估内容与事实不符。二是重要性水平计算不到位。三是部分计划执行的控制测试未实际执行,调整情况及原因未在底稿中记录。四是部分样本与总体不符。五是未对识别的内部控制缺陷开展进一步检查。

二、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在进行母公司发出商品截止测试时,未抽取截止日后的样本。二是存货跌价准备测算方法错误。三是不同底稿中母公司锌基料的期末库存数量相差较大,且未对二者数据差异进行说明。

三、应收票据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对审计发现的应收票据贴现息差异原因进行说明,并得出了“贴现息无差异”的结论。

四、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对收入细节测试发现的价格异常样本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函证程序不到位

部分函证回函人与发函联系人不一致,但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说明,也未进一步追查差异原因的合理性。

六、底稿编制不到位

一是部分控制测试底稿记录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部分控制测试底稿存在其它记录错误。二是部分银行存款审计底稿未记录获取银行对账单的过程及样本量确定、审计抽样选样方法、误差评价情况及检查标准等事项。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四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黄海波、沈奕作为新威凌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措施强化审计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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