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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水:

根据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铁汉或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年报披露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水之关联方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绿洲)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8,30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节能铁汉、南国绿洲、刘水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南国绿洲、刘水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节能铁汉、南国绿洲、刘水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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