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2021年至2023年,公司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记载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部分董监高未按照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无发言要点或内容存在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完善
2021年至2023年,公司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档案进行确认;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记载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部分业务在货物出库当日确认收入,与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2021年至2023年,公司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中,未合理选取前瞻性调整系数;2022年,公司未及时确认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22年至2023年,公司将属于房地产行业子公司的预计销售住宅错误列报为在建工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和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
2021年,公司向股东借款事项未按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公告的部分战略合作协议后续未实际开展业务,但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公司在财务核算、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相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