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果:
经查,成都瑞智和裕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三是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分支机构;四是从业人员变更未按规定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未按照《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