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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4月至11月,你营业部原负责人丁煜梅以帮助客户理财为由,取得客户银行转账资金,未实际用于为客户购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

二、2023年10月,营业部明知上述事项引起诉讼纠纷后,对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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