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发现营业部员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营业部存在合规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