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丁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丁煜梅:
经查,我局发现:2018年4月至11月,你担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以帮助客户理财为由,取得客户银行转账资金,未实际用于为客户购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