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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你所在执业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未关注公司以前年度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政策不合理,导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审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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