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丁林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丁林洪:
经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政策不合理,导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审慎,无法充分反映长账龄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林洪,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丁林洪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能力水平,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请丁林洪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