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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九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怡、谢小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九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怡、谢小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九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怡、谢小萍:

经查,我局发现武汉九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招私募)存在以下问题:

一、委托他人募集资金;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九招私募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周怡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但你疏于履职,对于公司各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谢小萍作为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但你疏于履职,对于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资料等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九招私募、周怡、谢小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九招私募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合规及从业人员管理,严格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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