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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管理方面,存在部分人员无资质展业的情况;二是营销行为方面,存在承诺收益,使用夸大、误导性表述,运用部分个股过往业绩进行展示宣传,未在宣传环节向客户说明所提供产品局限性的情况;三是提供服务方面,存在部分投资建议无合理依据、未向客户说明投资建议依据来源、未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况;四是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部分产品审核流程虚设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强化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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