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前海鸿星(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许明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前海鸿星(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许明浪:
经查,前海鸿星(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许明浪负责前海鸿星(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前海鸿星(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许明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