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高合京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9号关于对广东高合京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高合京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个别私募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二是未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从业人员信息;三是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中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四是未有效执行投资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4月14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