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谢宏、金志强、包秀飞、陈滨、李志容、张洲峰: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控股股东2021年和2022年分别占用公司资金3,091.66万元和1,693.55万元,上述资金在当年内归还公司;三是公司对广西全安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宏、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金志强、时任财务总监陈滨、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三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包秀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时任副董事长张洲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