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控股股东,2021年和2022年非经营性占用贝因美资金3,091.66万元和1,693.55万元,上述资金在当年内归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及第四十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