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41 号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邵哲明、洪普、吴昌仁: 经查,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之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 2022 年与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华中光电)发生关联交易累计 1458.92 万元,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 2022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是公司 2023 年与华中光电发生关联交易累计 1059.07万元,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公司在 2023 年年报中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第 7.2.7 条、第 7.2.15 1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邵哲明、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洪普、董事会秘书吴昌仁,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第 3.1.7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4 月 1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