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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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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41 号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邵哲明、洪普、吴昌仁:

经查,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

之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 2022 年与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以

下简称华中光电)发生关联交易累计 1458.92 万元,公司未

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 2022 年年

报中予以披露。

二是公司 2023 年与华中光电发生关联交易累计 1059.07

万元,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公司

在 2023 年年报中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第 7.2.7 条、第 7.2.15

1

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邵哲明、时任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洪普、董事会秘书吴昌仁,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本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3.1.7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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