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经查,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集团)、实际控制人王辉存在以下违规事实: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银江集团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对其承诺保底保收益,王辉对部分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银江集团、实际控制人王辉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银江集团、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