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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刚、廖勇强、蒋宏凯、梁勇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在2021—2022年开展的色织类产品贸易业务中未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相关业务的收入。你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1—2022年半年报和年报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贸易业务制度建设不完善,印章管理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遗失,系统管理不规范,部分合同不规范,财务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志刚、总经理廖勇强、董事会秘书蒋宏凯和财务总监梁勇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刘志刚、总经理廖勇强、董事会秘书蒋宏凯和财务总监梁勇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专业性和规范性;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职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在2025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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