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所有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