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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宝成、赵震、吕敏:
我局在现场核查中发现,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营业成本与费用划分不准确,导致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3年4月,公司就上述事项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但该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证监会令191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宝成、总经理赵震、时任财务总监吕敏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宝成、总经理赵震、时任财务总监吕敏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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