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274 号 关于对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经查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4 月,勤上集团及李旭亮、温琦、李淑贤、梁金成等人将所持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腾达)行使,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由李旭亮、温琦夫妇变更为晶腾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俊锋。 表决权委托期间,上述各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因债务纠纷,2024 年 2 月 27 日、3月 12 日,勤上集团持有的 0.46 亿股、0.63 亿股勤上股份股票分别被司法拍卖,相关股票在 2024 年 5 月底前完成过户。上述股份减持事项发生在晶腾达完成勤上股份收购事项后 18 个月内, 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勤上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