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疆长庚联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疆长庚联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6CXD8Y)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利用基金财产及职务之便,为管理人牟取利益。
二、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