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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华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6号

(原标题:关于对石华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6号

关于对石华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石华山:

经查,你作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宇集团或公司)控股股东,于2024年12月30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2,468,556股。2025年3月4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汉宇集团股票377,881股,本次交易完成后,累计减持股数2,758,973股,超出减持计划290,417股,超出部分成交均价18.89元/股,成交金额548.60万元,超额减持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0.0482%,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下同)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3月7日,你已主动购回超额减持的290,417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你已主动购回相应股份,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4月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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