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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4-14 16: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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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76 号

────────────────────────

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富润,

A 股证券代码:600070;

陈黎伟,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车 柯,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汪 涛,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叶立群,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1 月 25 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16 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 3.06 亿元,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

为-3.85 亿元至-3.15 亿元。同时,公司进行风险提示称,会计师

尚无法判断公司 2024 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是否按照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关财务数据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合规、营业收

入扣除后是否高于 3 亿元尚不能确定。如最终经审计的扣除与主

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低于 3 亿元,公司将触及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股票将在 2024

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及致

歉公告》显示,经公司自查,部分营业收入按净额法确认,同时

扣除部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后,预计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06 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2.87 亿元,

低于 3 亿元,且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约为-3.85 亿元至-3.15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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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公司已触及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股票将在年报披露后被终

止上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3 亿元直接影

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被终止上市的判断,但公司业绩预告相

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判断造成重大影响,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陈黎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车柯作为经营管理负责人,时

任财务总监汪涛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立群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在业绩预亏公告中已明确提示营业收入可能低于 3

亿元导致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且后续主动对业绩预告进

行更正并提示公司股票已触及财务类退市的风险,对相关情节予

以酌情考虑。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3-

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法》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黎伟、时

任总经理车柯、时任财务总监汪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叶立群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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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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