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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汤秀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4号

(原标题:关于对汤秀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4号

关于对汤秀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汤秀清:

经查,在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你作为公司实控人向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亚数控)实控人李茂洪承诺对青岛昌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昊志机电股票期间的收益按年化8.5%的收益率进行差额补足。你向昊志机电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当承诺收益差额补足,且未及时将保底承诺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4月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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